四大检察

刑事检察

为赚取少许“佣金”,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用个人银行卡帮助他人收款转账,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仝某某、黄某某、黎某山、李某建等四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仝某某根据李某(另案处理)的安排找人帮忙转账,每转账1万元可获得两三百元的报酬。仝某某遂联系黄某某,让黄某某帮忙找银行卡用于转账,黄某某拉拢黎某山、李某建两人分别提供2张和3张银行卡,并帮忙转账。同年5月5日,仝某某来到黄某某登记入住的凭祥市某酒店与其余三人会合,四人通过“蝙蝠”APP建群联系上家李某,并在该群里提供了上述5张银行卡卡号,有诈骗等违法犯罪所得的钱款到账后,黎某山、李某建再转到李某提供的微信收款码。经统计,当日该团伙转账金额共计239083元,所转的钱款中包括多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事后,仝某某转给黄某某3400元,其中黄某某获利1250元,黎某山获利1250元,李某建获利900元。同年5月7日,黎某山拉拢黎某胜(另案处理)加入“转账”团伙,该团伙用同样的方式利用黎某胜名下的2张银行卡进行转账。经统计,当日转账金额共计105264元,所转的钱款中包括多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仝某某、黄某某、黎某山、李某建等四人明知系犯罪所得的钱款仍帮助转移,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示:为一时贪念,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不仅给电信诈骗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诈骗陷阱,同时警惕“借卡”“跑分”“刷单”“钓鱼”等诈骗信息,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