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检察

刑事检察

进入合租房内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基本案情

  广西那坡县的张某和李某于20111125日合租了一套位于那坡县城幸福新城的房屋,二室一厅,每人一间,两人并不认识,平时也极少来往。201346日下午530分,张某因为赌博输了钱急于找钱翻本,见李某未锁房门,就进入李某房间窃得现金人民币5400元,价值人民币43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后李某报案,张某于423日在那坡县街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理由是入户盗窃中的的范围应限于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与相对隔离的场所。本案中合租房内居住的张某和李某是陌生人,无亲属关系,尽管每个人租住的一室可以单独上锁,但合租房内的过道、客厅等都是与他人共用的,属于集体活动场所,不特定的外人受其他承租人邀请也可进出该套房,故不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

  法理分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法规有关规定刑法意义上的是指;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是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旅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在现实中合租房也是一种住所,它是承租人经常生活居住的、同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同别的住所一样,是人们私人生活的空间,不因租户集体居住某一套房而改变其私人空间的特性,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虽与张某合租一套房屋,有公用面积,但亦有自己独立的生活起居空间,并非集体活动场所,并且张某与李某合租了一年有余,长期租住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与外界和他人相对隔离。故张某进入李某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