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检察

刑事检察

为躲避追打在被他人伤害过程中被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死该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被害人廖某与犯罪嫌疑人杨某的妻子有染。201425,杨某在回家的路上遇见了廖某,想到自己的妻子与其有不正当的关系,便怒不可遏,随手捡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去殴打廖某,廖某见状便转身逃跑,因为慌不择路,被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

  对本案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认为杨某对廖某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态度,在有车来往的路上为了泄私愤而持棍棒追逐廖某,置路上有车辆往来而不顾,致使廖某死亡,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为杨某对廖某的死亡结果是过失,在有车辆行驶的路上持棍追逐,应当预见廖某有可能会被车辆撞到而疏忽大意没有遇见,造成廖某死亡的结果,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持棍欲伤害被害人廖某,但在伤害的过程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致使廖某死亡,杨某对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定罪量刑。

【观点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首先,在主观方面杨某具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和故意,本案被害人廖某与杨某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在路上偶遇后杨某持棍欲打击廖某,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其次,在客观方面杨某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且该行为已实际实施。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随手在路上捡了一根木棍,追逐廖某,廖某被打击的危险已经现实的出现了,其见状后为躲避而逃跑,因为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撞击而死,其不属于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理由如下:1、杨某的打击行为是廖某死亡的必要条件,存在没有前行为就不会出现后结果的条件关系;2、杨某的打击行为给廖某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廖某在被打击的危险下逃跑是正常的行为,而在公路上逃跑存在被车撞的风险;3、汽车司机正常行驶不属于异常因素,其对廖某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廖某的死亡是因为杨某制造的风险被现实化的结果。本案的证据不能证实杨某具有故意杀害廖某的主观故意,杨某对廖某的死亡存在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

  (该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