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检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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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就本案陈述事实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3、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印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对查阅、复印范围和办法的相关规定;

   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6、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7、对法庭的组成人员,当事人认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是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是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8、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1、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2、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违反法庭纪律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3、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